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高山专用技术设备、燃料、氧气设备、易损的汽车零配件等消耗性物品,属于“特准进口物品”范围,经主管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特准免税放行。其中:各种食品每人每天共计限十公斤,防寒衣物及被褥每人每种限十套。 超出上述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以及自用的烟酒,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征税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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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