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境从事《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所列的登山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进出境登山用物品,统一由中国登山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登协”)归口管理,负责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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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