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外联合登山团体进出境登山用物品,海关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中外登山人员总数合并审批有关登山物品数量。具体手续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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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