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中外联合登山团体进出境登山用物品,海关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中外登山人员总数合并审批有关登山物品数量。具体手续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