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留赠给中方的登山用物品,由中国登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有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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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