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登山活动结束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留赠给中方的登山用物品,由中国登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有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