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核算方法 2.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核算方法 附件1 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核算方法 本方法随《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发布,作为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核算的基本方法。 一、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核算方法 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完成情况按以下公式核算: 企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企业生产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企业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 上式中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包含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 非电利用中燃料燃烧热量采用燃料低位热值进行统计核算。 二、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核算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太阳能热利用、地热利用、生物燃料燃烧、可再生能源电力供热(制冷)等生产的热量(或可再生能源制冷生产的冷量),其中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利用优先采用热计量方式统计,对于不具备热计量统计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能量换算方式统计。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为该企业供热(制冷)消耗的总能量。 三、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核算 (一)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原材料利用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原材料利用对应的能源消费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原材料利用对应的能源消费量。 (二)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燃料化利用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燃料化利用产生的能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形式燃料燃烧等综合利用产生的能量。 四、生物质能非电利用核算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生物质能燃烧等利用方式产生的热量。生物甲醇纳入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的统计和核算,生物燃料燃烧供热纳入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的统计和核算。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形式燃料燃烧等综合利用产生的能量。 附件2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核算方法 本方法随《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发布,作为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核算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主体消纳量核算的基本方法。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计算原则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按下列原则计算: (一)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接入公共电网且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数据。 2.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含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以下同)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全额计入该用能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3.电源和负荷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计入项目用能主体的消纳量。 (二)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省跨区购电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受端区域消纳的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其他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独立“点对网”输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网,全部发电量计入受端区域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混合“点对网”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打捆以一组电源向区域外输电的,受端电网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电量乘以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 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省间“网对网”输入 省间电网跨区域输入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送受侧能源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的电量划分方案或交易方案等划分结算电量确定;通过省间送电协议进行的,根据省级电网与相关电厂结算电量确定;无法明确的,按送端省级电网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区域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乘以输入受端省级电网区域的总电量认定。 4.跨省际“网对网”输入 跨省际区域未明确分电协议或省间协议未约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按该区域内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级行政区域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即: 5.跨省际绿电直连项目 绿电直连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力用户,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受端区域消纳量。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方法 依据国家能源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各区域用电量情况、省间可再生能源交易电量情况、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消纳利用等条件,测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 (一)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区域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预计本区域生产且消纳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年净输入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本区域年全社会用电量 测算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年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平均年利用小时数测算;当年新增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按均匀投产计算,对应发电量按平均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区域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预计本区域生产且消纳年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年净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本区域年全社会用电量 测算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年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平均年利用小时数测算;对计划新增水电装机,如有明确投产时间(主要是大型水电站工程),按预计投产时间计算年利用小时;当年新增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按均匀投产计算,对应发电量按平均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核算方法 (一)各省级行政区域 参照前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计算原则”,各省级行政区域年度整体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整体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外净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全社会用电量 其中,对于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区外净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均按实际交易合同(含发电权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各省级行政区域;区内接入的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分别计入各省级行政区域。 当省级行政区域未完成当年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时,可通过绿证交易补充完成,并在相应售出绿证的省级行政区域核算消纳责任权重时同步扣减。各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绿证售出省份提供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以外可出售的绿证数量等信息,并协助完成绿证交易和核算等工作。 (二)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 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主体(含电网企业)的消纳量包括: 1.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投资者和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无法明确交易对手方的市场化交易电量时,按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计算购电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企业经营区内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全额计入自发自用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3.绿电直连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项目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按照自发自用计入主体消纳量;对项目电源和负荷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计入项目用能主体的消纳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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