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八条

对于由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第三方评估后,对有关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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