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六条

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使用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附件2。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推动电网企业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主体通过实际消纳电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实无法完成的通过购买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的绿证补充完成。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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