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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