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二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牵头承担消纳落实责任,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保障新能源高质量消纳。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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