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建立分区域权重增长机制,强化中长期消纳责任权重引导,与各省份新能源利用率做好衔接,区分不同地区对各省份设置权重增长指标,并按年下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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