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国家规定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应达到的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两类。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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