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八十一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