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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