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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