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开标、评标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