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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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