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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