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