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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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