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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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