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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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