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章 招 标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