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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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