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招 标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