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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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