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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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