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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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