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