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

第九条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经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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