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
第七条
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 制定机关
- 国家中医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