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