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机构应大力开展师承教育,明确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的组织实施与全面管理,制定备案管理、出师考核、出师证书发放等相关制度。将指导老师带徒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考核指标并适当倾斜,支持中青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脱产跟师学习,合理保障其跟师时间及跟师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中医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