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优先支持表现优异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申报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各级名中医评选表彰。将师带徒情况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鼓励相关机构对完成带教任务的指导老师、通过出师考核的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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