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将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及投入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绩效考核的必查内容,作为中医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