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师承学习管理

第十七条

继承人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可以向管理单位申请出师考核,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出师考核。出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可发放相应的出师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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