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师承学习管理

第十六条

继承人应认真全面传承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完成跟师学习任务,定期跟师实践,撰写跟师笔记、读书心得、典型医案等师承学习记录,学习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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