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

第十一条

师承关系备案满三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或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备案自动终止。师承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者,备案予以终止。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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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