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第十条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管理单位同意后终止备案。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