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

第十条

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管理单位同意后终止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