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快递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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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