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快递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快递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