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