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