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支机构备案的邮政管理部门公告作废相关分支机构名录: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依法变更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取消快递业务的;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分支机构停止经营快递业务超过6个月的;
(四)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国家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关停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