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吸收其他企业法人进行合并的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的,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分支机构名录。分支机构的监控、安检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有关要求。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名录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撤销、变更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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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