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公告: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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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