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许可管理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