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十七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需要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许可管理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需要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