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