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局业务司(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条法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组织清理等工作。 条法司在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时,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作用。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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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