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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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