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清 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具体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正文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作必要修改后重新发布。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清 理
规范性文件有具体实施期限的,应当在正文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作必要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