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六章 清 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应当每隔2年开展一次。 起草司(部)应当对其负责起草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提出明确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涉及多个司(部)的,由牵头起草司(部)商相关司(部)后提出清理意见。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条法司拟定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规范性文件批准发布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清 理
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应当每隔2年开展一次。 起草司(部)应当对其负责起草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提出明确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涉及多个司(部)的,由牵头起草司(部)商相关司(部)后提出清理意见。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条法司拟定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规范性文件批准发布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