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经审查无异议,条法司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 草案送审稿存在合法性问题,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条法司应当作出合法性审查不予通过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起草司(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重新论证。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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