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条法司收到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相抵触; (三)是否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定职权范围;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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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